为稳步提高靖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保障水平,日前,靖江市调整部分医保政策,增加10种门诊慢性病和1种门诊特殊病。城乡居民基本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调整。
增加的10种慢性病有: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慢性萎缩性胃炎伴肠上皮化生、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系统性血管炎、白塞氏病、骨髓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纳入靖江市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报销范围。
增加的1种特殊病:血友病。年血友病纳入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办理流程:请符合条件参保人员携带病史医院、中医院、医院(限肝病),由相关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填写《靖江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特殊病申报表》或《靖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慢性病种、特殊病种申报表》,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后,由申请人携带相关病历、检查化验单或出院记录和一张免冠照片到市人社局一楼医保服务大厅办理。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发放门诊慢性病证。
报销办法:参保人员携带门诊慢性病证,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医院就诊,符合慢性病种治疗方案的门诊医疗费用,医院实时报销。门诊特殊病费用需携带相关材料到人社局一楼医保服务大厅报销。
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报销政策:
门诊慢性病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补偿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元,年补偿限额为元。其中,起付标准以上,居民补偿60%(参保学生补偿70%)。
城镇职工医保: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慢性病治疗方案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在职人员元、退休人员元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由补充保险基金再报销20%。
门诊特殊病:
城乡居民医保:恶性肿瘤放化疗、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经审批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为元,起付标准以上,补偿标准为65%。重性精神病补偿标准为医保范围内80%。
城镇职工医保:①狂躁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门诊(含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额支付。②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来源:靖江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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